齐鲁晚报·齐鲁壹点 记者 温向前
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,规范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行为,提升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服务水平,山东省人民政府于近日正式发布《山东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该《办法》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《办法》所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(以下简称“服务机构”),是指依法设立,提供安全生产风险辨识、隐患排查、诊断、评估、咨询、论证等技术或管理服务,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。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相关标准,遵循客观公正、安全准确、诚实守信、公平竞争的原则和执业准则,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技术、管理服务活动,并对其作出的服务结果负责。
《办法》要求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服务程序、档案管理、质量控制等制度。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与承接服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。服务机构必须公示营业执照、服务项目、流程、收费标准、执业准则及从业人员信息。服务过程需如实记录,留存影像资料,并依法建立保存期不少于5年的服务档案。出具的书面报告或文件必须客观真实,由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。
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接受服务,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承担。委托前,双方需签订书面合同,明确权责利。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与委托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时,必须回避。
《办法》特别规定,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在服务中发现事故隐患,须向企业提出书面整改建议。对于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且企业未依法整改的,服务机构有义务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。
《办法》第九条明确列出八项禁止行为,包括:伪造、租借资格证书;提供虚假信息资料,出具虚假报告、文件;出具存在重大疏漏的报告、文件;应当到现场服务的人员,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有关工作;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服务报告、文件上签名;泄露生产经营单位技术秘密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不宜公开事项;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,扰乱市场秩序;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。
《办法》鼓励服务机构成立行业协会,加强自律,规范竞争。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其违法行为。
《办法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设定了明确的行政处罚,包括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;逾期未改正的,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对提供虚假信息资料或者出具虚假报告、文件的,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。虚假报告、文件及重大疏漏报告的定义在第二十二条予以明确界定。
《办法》的出台,旨在通过规范服务机构行为、明确各方责任、强化监管和严惩违法,引导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。一方面,为服务机构划定了清晰的行为边界和法律责任;另一方面,重申生产经营单位在接受服务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变,并要求其监督服务过程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;监管部门则需依法履职,规范监管。这有助于构建政府、企业、服务机构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治理新格局,进一步全面提升全省本质安全水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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